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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價采購方式
發布時間:2016-08-04 15:48:54本法第三十二條對詢價采購方式及適用情形作出了規定,即采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詢價方式采購。
立法目的
詢價采購方式,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貨比三家,這是一種相對簡單而又快速的采購方式。詢價就是采購人向有關供應商發出詢價通知書讓其報價,然后在報價的基礎上進行比較并確定最優供應商的一種采購方式。與其他采購方式相比有以下兩個明顯特征:一是邀請報價的供應商數量應至少有三家;二是只允許供應商報出不得更改的報價。這種方法,適用于采購現成的而并非按采購人要求的特定規格特別制造或提供的標準化貨物,貨源豐富且價格變化彈性不大的采購項目。
在實踐中,政府采購業務很多是通過詢價采購方式,但對詢價采購操作卻存在一些不規范的做法,通常是將一些可以招標或者規格標準不統一的貨物也實行詢價采購方式,這里有制度規定不完善的地方,也有鉆政策空子搞種種舞弊行為的現象。所以,必須要嚴格加以規范。
本法規定的含義
本法規定的含義主要是,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項目,可以采用詢價方式采購。
執行中應注意的問題
執行當中應當注意的問題主要是,該條適用情形與其他采購方式適用情形不盡一致,本條所提的適用情形原則上應該一并考慮,并且適用于詢價的產品,主要是指復印紙、飯店服務等類似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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